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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乙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别名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某红,男,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乙犯窝藏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刘晓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某某、被告人谢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6日7点多钟,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车号豫x),行驶至新郑市X镇中原工学院“小吃一条街”,准备掏取该学院“小吃一条街”排进下水道内的泔水油,发现被害人杨XX正在掏取其承包的下水道泔水油。被告人谢某甲遂恼羞成怒,与被害人杨XX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害人杨XX因又遭语言威胁,便沿“小吃一条街”西侧的空地往东北方向逃跑,遇到赶来增援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拦截,迫使被害人杨XX改变逃跑方向,跑向“小吃一条街”的西侧。在被害人杨XX逃避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追打的过程中,不慎跌入“小吃一条街”西侧的深沟内(中原工学院“北苑运动场”),造成杨XX当场死亡。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即逃至郑州市金水区X镇徐庄的租住处,将事情经过告知了被告人谢某乙,数日后,被告人谢某乙出资让被告人谢某甲潜逃至老家躲藏。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谢某甲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某,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好,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谢某乙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7点多钟,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车号豫x),行驶至新郑市X镇中原工学院“小吃一条街”,准备掏取该学院“小吃一条街”排进下水道内的泔水油,发现被害人杨XX正在掏取其承包的下水道泔水油。被告人谢某甲遂恼羞成怒,与被害人杨XX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害人杨XX因又遭语言威胁,便沿“小吃一条街”西侧的空地往东北方向逃跑,遇到赶来增援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拦截,迫使被害人杨明志改变逃跑方向,跑向“小吃一条街”的西侧。在被害人杨XX逃避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追打的过程中,不慎跌入“小吃一条街”西侧的深沟内(中原工学院“北苑运动场”),造成杨XX当场死亡。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即逃至郑州市金水区X镇徐庄的租住处,将事情经过告知了被告人谢某乙,数日后,被告人谢某乙出资让被告人谢某甲潜逃至老家躲藏。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

另查,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09年6月26日早上7点多,他和他姑父开车到新郑市X镇中原工学院“小吃一条街”的北边捞油,他看见有一个人在他们经常捞油的地方捞油,他心里很生气,他就准备去修理他。他自己就走到那人跟前,抬脚踹了那个人一脚,把那个人踢倒在一边,那个人就从地上起来准备跟他打,他就又踹了那个人一脚,踹到那个人的腰上。他就继续骂那个人,用言语威胁那个人,那个人就掉头向北走。他看见他姑父过来,他就喊他姑父说截住那个人。那个人害怕挨打就转向西跑,没跑两步就掉进了旁边的沟里。他一看那个人掉进沟里,害怕人会摔死,和他姑父一商量,便赶紧开着车从现场跑了。后他看见警车去了,心想那个人肯定摔死了,他心里可害怕,就开车回了郑州。他把这件事情告诉了他父亲,他父亲就给了他1000元钱,让他出去躲躲。并与被告人赵某某、谢某乙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杨X、刘XX、赵XX、田XX均证实,2009年6月26日早上7点左右,他们四个在篮球场打球时听见一声闷响,就见篮球场东边,靠南的一个篮球场内有尘土飞扬,停了不到一分钟,尘土散了,他们见尘土里好像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然后他们四个走到跟前一看。见有一个人在地上躺着,头下边有好多血。然后他们就报警了。

3、证人虎XX证实,2007年,他升达大学和谢某乙签订了一份协议,由谢某乙负责他校化油池的清理。谢某乙就一直在他校拉泔水油。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杨XX系高坠致多发性骨折及胸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情况。

6、协议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7、到案经过证实谢某甲、赵某某系投案。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应当预见自己在操场附近高崖边殴打、追赶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某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谢某乙明知自己的儿子谢某甲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窝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谢某乙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谢某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赵某某、谢某乙宣告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王喜莲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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