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与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韩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职工,住(略)。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以下简称威望建材厂)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望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梁秀稳、王某某,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威望建材厂起诉称:2008年6月3日,威望建材厂与远大公司签订《北京市加工合同》,约定由威望建材厂为远大公司加工90mm厚隔墙板,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加工的数量、单价及安装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威望建材厂依约为远大公司加工完毕,并交付某远大公司。2008年11月16日,威望建材厂和远大公司进行结算,确认远大公司应付某望建材厂加工费的数额为x元。现远大公司已付某望建材厂加工款x元,其余款项远大公司以甲方资金不到位为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远大公司支付某作物款x元及自2008年12月6日始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远大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威望建材厂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威望建材厂的结算单只是工程量的结算凭证,准确结算应以甲方会计结算为准;2、2008年6月30日,远大公司与威望建材厂签订的加工合同中的定作物包括隔墙板和通风道,但威望建材厂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供应远大公司所定作的隔墙板和通风道,造成工期延误,远大公司被建设单位罚款2000元,该笔罚款应由威望建材厂承担;3、在合同履行期间,威望建材厂拒绝为远大公司运送隔墙板,远大公司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部分隔墙板是由远大公司直接雇车运输的,运输费用5800元由远大公司垫付,应由威望建材厂负担;4、远大公司多次要求威望建材厂送通风道,但威望建材厂以资金不到位为由,私自终止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给远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致使楼内水泥地面无法施工,24名工人窝工20天,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共计x元,该笔费用应由威望建材厂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远大公司作为定作人以其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孝感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三河项目部的名义与作为承揽人的威望建材厂签订一《北京市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加工物名称为隔墙板和通风道和通风道,90厚隔墙板的数量为3000平方米,单价63元;通风道数量为159根,单价35元;承揽人送货至工地,价格含运费,安完一层一验收;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安装时承揽天内付某8万元,安装完毕20日内结清所有款项等。合同签订后,威望建材厂自2008年7月起即自备原材料,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为远大公司加工、制作了隔墙板,并进行了安装。威望建材厂主张隔墙板安装完毕的时间为2008年11月16日前,而远大公司则认为2008年11月20日左右才安装完毕。远大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2008年11月16日,孝感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三河项目部(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河项目部)为威望建材厂出具结算单,主要内容:威望建材厂安装中法医院K楼隔墙板二至十层,安装数量为287×9=2583平方米,每平方米63元,总计金额2583平方米×63=x元等。该结算单上有远大公司项目经理屈万义、技术员李凤敬的签字以及孝感远大建设有限公司三河项目部的印章。威望建材厂与远大公司均承认威望建材厂未履行加工、制作、安装通风道的义务,威望建材厂提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系因远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某。远大公司对威望建材厂提出的其逾期付某的主张未提异议,但认为是因建设单位的资金没有到位,才导致其未按时付某。2008年11月4日和13日、2009年1月12日,远大公司分三次共计付某威望建材厂定作物款x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远大公司要求威望建材厂向其支付某括罚款、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为x元,但其就此未提出反诉请求,且其相关抗辩意见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威望建材厂提供的加工合同、结算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威望建材厂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威望建材厂虽未履行为远大公司加工、制作、安装通风道的义务,却是出于远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某义务的原因,为此威望建材厂不构成违约。威望建材厂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为远大公司加工、制作、安装了隔墙板,远大公司即应支付某应定作物款。远大公司于2008年11月16日为威望建材厂出具的结算单明确、具体,能够证明威望建材厂与远大公司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为此远大公司应该按照结算单上的数额向威望建材厂履行付某义务。远大公司提出的威望建材厂所持结算单只是工程量的结算凭证,应以远大公司会计结算为准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完工时间,威望建材厂与远大公司所持观点不同,但从远大公司为威望建材厂出具的结算单来看,隔墙板安装完毕的时间应为2008年11月16日以前。远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某义务,系属违约,应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威望建材厂要求远大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某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某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定作物款十一万零七百二十九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威望轻质建材厂支付某息,计息时间自二00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计算至款付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七元,由被告湖北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常书燕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