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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中国华侨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法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法度(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方鸣,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简称华侨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华侨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邢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某起诉称:我于2008年12月通过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定价28元。我从写作到图书的宣传推广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很快使该书成为了图书市场中的畅销书。被告华侨出版社未经我许可,也未向我付酬,于2010年9月出版发行了《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与我的书名完全一样,且前言、目录和内容更是多处直接抄袭或简单改写自我的图书,侵犯了我对该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我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华侨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赔偿我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略)调查及诉讼代理费共计1万元。

华侨出版社答辩称:胡某某的图书是编著图书,也是引用别人的文章内容进行改写的,我方属于正常引用,有些只是借鉴其表述,不构成抄袭。我社虽然印刷了5000册图书,但是在对方起诉后我方刚刚印刷成册,还没有销售,因此我社并未侵权,请求法院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2日,胡某某与袁小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约请袁小梅参与胡某某准备出版的《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的共同编著;在编著活动中,胡某某为袁小梅提供相关资料、素材、创作要求及一切必要的支持,并支付2万元报酬;袁小梅根据胡某某的要求进行独立创作和修改,并享有作品的署名权;胡某某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作品署名为沧浪。

2008年10月15日,胡某某与中国妇女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胡某某授予中国妇女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或电子版、网络版、音像读物形式出版发行书名为《男孩为何要“穷”着养》图书的专有使用权。2009年1月,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x-7-x-654-3的《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简称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该书署名为沧浪、袁小梅编著,字数为250千字,定价为28元。

2010年10月,华侨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x-7-5113-0563-3的《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简称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署名“田萍、王艳明编著”,字数为312千字,定价22元。

经对比,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与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前言和正文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述总行数为147行,每行39字,一共约5700字(具体相同和近似情况见本判决附表)。

以上事实,有图书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图书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委托创作协议》、《出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胡某某、袁小梅为该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中的内容。根据胡某某与袁小梅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胡某某取得了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的著作财产权,袁小梅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对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中出现与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相同和近似内容,华侨出版社作为出版者并未尽到出版者应尽的审查义务,故其应对出版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华侨出版社在庭审过程中也认可其对胡某某的作品进行了改写、借鉴,并表示抄袭的内容少,不是大量抄袭。故此,应当认定华侨出版社侵犯了胡某某对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胡某某要求华侨出版社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胡某某主张书名和图书章节部分目录抄袭的部分,仅从书名和章节目录看,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胡某某没有就华侨出版社侵权图书的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进行举证,其因华侨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图书销售排行下降的主张没有直接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华侨出版社主张只印刷了5000册但未销售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将按照相关稿酬标准,并考虑华侨出版社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胡某某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略)费、调查费等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包含涉案侵权内容的《男孩为何要“穷”着养》一书;

二、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某经济损失二千四百元;

三、中国华侨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胡某某诉讼合理费用三千元;

四、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胡某某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中国华侨出版社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李智勇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薄雯

书记员彭新桥

附表:

图书名称

抄袭内容妇女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华侨版《男孩为何要“穷”着养》

1前言,“自古英雄多……宽容心的伟男子”前言,“自古英雄多……宽容心的伟男子”

2前言,“让他吃粗粮……痛苦和折磨”前言,“让男孩吃粗食……痛苦和折磨”

3第29页,“如今,在大中小学生……攀比心理”第18页,“如今,在男孩中……引导孩子”

4第30页,“为了杜绝学生……会觉得没面子”第18页,“现在的中学生里……会觉得很没有面子”

5第31页,“生活条件好了……以免产生不良后果”第18页,“诚然,现在的家庭生活条件提高了……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6第35页,“教育男孩,最怕溺爱……对他们的成长不利”第4页,“教育男孩,最忌讳的就是溺爱……对他们的成长极为不利”

7第36页,“这对夫妇中年得子……回家给儿子做饭”第4页,“一对夫妇中年得子……回家给儿子做饭”

8第37页,“这样的男孩,如此自闭……造成严重性格缺陷”第5页,“这样的男孩,如此自闭……造成严重的性格缺陷”

9第38页,“为了儿子的健康……直接影响儿子的未来”第5页,“为了男孩的健康……直接影响孩子的未来”

10第80-81页,“每个人都会面临诱惑……常与人争斗”第105-106页,“每个人都会面对诱惑……甚至是与人争斗”

11第81页,“面对信息多变……要从家长自己改造做起”第106页,“面对如今眼前这样一个……给予他们足够的精神满足”

12第97页,“造成男孩胆怯的原因……医生、生人,等等”第122页,“家长们要警惕了:造成男孩……变成非常胆小的人”

13第98页,“有的父母只关心孩子的学习……丧失勇气,变得胆怯”第122-123页,“家长们的娇惯……变得胆小怕事,唯唯诺诺”

14第106-108页,“清早,在江南某省城……练就了他们坚强的品质”第157-158页,“在江南某省城……砥砺了他们坚强的品质”

15第160页,“小孩子很少做出太出格的事……为所欲为”第164页,“孩子年幼,一般做不出太‘出格’的事……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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