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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漯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被告漯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XX与被告漯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漯河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先后让原告为其在召陵区龙塘变电站办公室、郾城区欧洲故事3#楼中单元六楼东户、市监察支队干装修工程。其中,龙塘变电站工程款7500元未付,欧洲故事工程款2100元未付,市监察支队工程款1300元未付,以上共计x元未付。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漯河XX公司因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原告王XX与被告漯河XX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双汇欧洲故事3#楼中单元X楼东户装修房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所干工程费用为9150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下欠原告2100元劳务费未付。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召陵区龙塘变电站办公室进行装饰装修,并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劳动费用7500元,但该费用至今未给付原告。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为被告在漯河市监察支队的工程进行木工装修,总费用为x元,被告已支付原告x元,下欠1300元未给付。以上被告漯河XX公司共欠原告王XX劳动费用x元未给付。

庭审中,原告王XX向本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08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一份。主要证明原告所干的工程为双汇欧洲故事3#楼中单元X楼东户及欠款2100元未付。(二)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干的召陵区龙塘变电站工程及欠款7500元未付。(三)2008年12月18日漯河市监察支队木工工程量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300元未支付。被告漯河XX公司因缺席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漯河XX公司拖欠原告王XX劳动费用共计x元属实,即使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亦足以认定,所以被告应当归还原告欠款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漯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XX劳动报酬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曹英旗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俊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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