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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福建万顺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黄某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X号504。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6月6日,被告驾驶员罗中川驾驶闽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闽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福州沿316国道往南平方向行驶,行经316国道53k+170m路段,该车撞到路左边原告陈某某房屋(上埔X号)和房屋旁边的厨房以及陈某钟房屋(上埔X号),造成X号和X号房屋一至三层墙面断裂,厨房倒塌,家俱毁坏的交通事故。经闽清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罗中川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房屋加固工程总造价(x元)的85%,即x.05元、厨房修复费x元、实物损失费7385元、误工费4560元、房屋租金1500元、交通费548元、搬迁费1500元、房屋贬值损失x元、精神损失费x元等经济损失共x.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万顺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房屋加固工程费、厨房修复费、实物损失费、误工费、房屋租金、交通费、搬迁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对房屋贬值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

本案受理费2712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71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义奔

人民陪审员罗训丽

人民陪审员许东宙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池&x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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