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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庞某,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6日和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郑州桥工段许昌服务公司工程服务部经理期间,将该工程服务部承包郑州桥工段在开封的501封闭防护网工程转包给荆XX,在转包该项工程及其施工过程中,接受荆XX所送的人民币x元和手机两部(每部1030元)。案发后,张某某将上述钱物合计金额x元退还给荆某某。该荆于2011年1月11日将此款交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任职证明,岗位职责证明,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前能积极退赃;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经查,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受贿x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某的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犯罪后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系较轻之情形,依法予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均已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岩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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