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1941年3月3日出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具状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9日立案受理,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继承人叶凤英与前夫王某寿(1958年去世)共生育二子二女,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德、长女王某玉、次女王某玉。1958年,叶凤英与王某彦(1985年去世)再婚,生育一男王某甲、一女王某玉。1983年,叶凤英夫妇给王某乙、王某德、王某甲分家时,将位于西街X号座南朝北土木结构街面瓦房一大间(通常称二小间)28.6平方米分给王某德,将后院座西朝东土木结构四间瓦房中南边两间分给王某乙,中间一间分给王某甲,北边一间留作自用(因王某玉未出嫁,由王某玉居住)。1990年1月4日,王某甲将分得的一份房产作价1300元卖给王某乙。王某德终生未娶妻成家,无子女。1993年11月20日,政府部门批准王某德占用非耕地100平方米作为建设用地,1996年,商南县城区拆迁安置时,划拨在文明北路东侧。同年底,王某甲将房基下起种菜至今。此后,兄弟之间为该宗房基地发生争议。2003年6月,王某德住院病危期间,王某玉、王某玉两姐妹考虑母亲叶凤英年事已高,恳求王某甲将王某德接回照顾,并承诺:王某德的财产及房基地归王某甲。此后,王某甲将王某德接回照顾。七日后,王某德死亡,王某甲负责安葬。2008年2月9日(农历正月初三),叶凤英去世。同年6月,原、被告再次为财产继承发生争执。同年8月4日,原告王某乙具状诉诸本院,要求对叶凤英继承王某德的遗产:位于县X街X号老宅房屋一间及130平方米宅基地一份依法分割。诉讼中,王某玉、王某玉、王某玉表明:对叶凤英、王某德遗产放弃继承权。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王某德的遗产范围无争议。王某玉、王某玉在王某德病危期间对王某甲作出的“王某德的财产及宅基地归王某甲”的承诺与我国民法中民事权利及继承法中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认可。为此,王某德遗产继承从死亡时起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叶凤英继承。2008年2月9日,叶凤英去世后,其遗产(含继承王某德的遗产),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叶凤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继承;但三个女儿王某玉、王某玉、王某玉表明放弃遗产继承权,符合自愿原则应予认可。原、被告二人依法对被继承人叶凤英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位于西街X号座西朝东土木结构瓦房四间中北边一间仍应认定属叶凤英遗产范围。从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角度合理分割。100平方米宅基地一份不宜分割,判决使用权由王某甲继承,但王某甲应给付王某乙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商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由原告王某乙继承被继承人叶凤英位于西街X号座南朝北土木结构瓦房一大间(也称两小间)28.6平方米和座西朝东土木结构瓦房四间中北边一间房屋;二、由被告王某甲继承被继承人叶凤英位于县X路东侧建设用地100平方米的使用权;三、由被告王某甲给付原告王某乙经济补偿款5000元。

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具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商南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1、王某德生前的医疗费是上诉人支付的,护理、安葬都是上诉人承担的,因此其财产应当由上诉人继承,被上诉人王某乙在王某德的生养死葬问题上没有尽过任何义务,不能继承王某德的财产。2、王某德的房产不属于母亲生前的遗产,王某乙没有继承的资格。王某乙答辩称:1、王某甲并没有尽到对王某德的生养死葬义务。2、原审法院将王某德新宅基判决给王某甲未按市场价作价补偿给被上诉人,有失公平。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执的焦点是:王某德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在究竟是叶凤英的遗产还是王某德的遗产。王某德终生未娶,其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当时王某德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母亲叶凤英,所以王某德的遗产依法由叶凤英继承,叶凤英死亡时也未留有遗嘱同样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被上诉人王某乙、上诉人王某甲及其他三姐妹王某玉、王某玉、王某玉作为叶凤英的子女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但三姐妹自愿放弃继承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对财产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由权利人本人作出,王某玉、王某玉在未得到王某德生前授权的情况下承诺:“王某德的财产及房基地归王某甲”是无权处分行为,在王某德死亡后,该承诺也未得到财产继承人叶凤英的的认可,故王某玉、王某玉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即就是王某甲为王某德生前支付了医疗费并进行了必要的照顾,死后给予妥善安葬,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王某乙继承叶凤英财产的权利。故王某甲上诉称,王某乙未对王某德生养死葬,没有权利继承王某德的遗产,王某德的房产不是叶凤英的遗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乙未提起上诉,其要求王某甲按市场价格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考虑,原审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对叶凤英的遗产进行了妥善的分割是适当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佩华

审判员马启明

代理审判员尤永刚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民 法定继承 王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