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6-X号。

委托代理人裴利华,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力辉主审、杨小薇参加评议)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2年12月8日上诉人李某某购买被上诉人沈阳梦宝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1.5×1.9米床垫两张,单价为1000元。后因有关新闻媒体对被上诉人产生的床垫“质量问题”进行了报道,上诉人以自己购买的床垫内铺垫料为灰黑色的垃圾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予以退换,被上诉人以床垫质量合格为由拒绝,上诉人于2003年12月16日起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提出对所购买的床垫内的铺垫料按x-2001标准进行鉴定的申请,被上诉人以其产品是依999年7月12日国家轻工业局发布了弹簧软床垫生产的行业标准(即QB/x.2-99)生产的为由反对按x-2001标准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按双方当事人意见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鉴定标准双方存有分歧鉴定未成。嗣后,双方当事人又同意到外省(黑龙江)进行鉴定,但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费用未成。2004年8月26日上诉人以辽宁省纤维检验局可以鉴定再次向原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申请委托辽宁省纤维纺织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如法院不指定鉴定标准,该中心目前没有对2002年期间生产的床垫内铺垫料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的标准为由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标准,因人民法院无权对鉴定标准进行指定,故鉴定未进行。

2005年6月上诉人自行委托吉林省纤维检验处对送检物按x-2001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符合x-2000《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中的4.1.2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上诉人提供的购货发票,x-2001标准,被上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商品类别说明,以及审理笔录在卷佐证,并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作为床垫内的铺垫料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及卫生标准,如因质量及卫生不合格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生产的床垫内铺垫料适用标准问题。1999年7月12日国家轻工业局发布了弹簧软床垫生产的行业标准即QB/x.2-99,该标准5.3.2对铺垫料进行了规定:“铺垫料包括麻毡(布)、棕片、塑网、化纤(棉)毡、椰丝垫等。所有铺垫料均应无有害生物,不允许夹杂泥砂及金属杂物,无腐朽霉变。不得使用土制毛毡。不得使用易霉变或没有经过防虫防蛀处理的材料。a)棕片强度≥10N/cm;b)化纤(棉)毡强度≥10N/cm;c)椰丝垫强度≥16N/cm。”,标准还规定了铺垫料的克重及相关的强度并克重的检验方法。该标准于2000年1月1日实施。被告的床垫均按此标准进行生产,并且被告向法庭提供的2002年10月30日辽宁省家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及2003年4月19日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中,对被告床垫检验的依据均为QB/x.2-99标准,并且按此标准检验的被告生产的产品符合合格产品标准要求。

200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x-2001标准(即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该标准4.1(原料要求)、4.3(含杂质率)、4.5(卫生要求)、第7章为强制性条文,该标准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标准对下列概念进行阐明:絮用纤维即作为填充物的棉花、毛、绒、茧丝、纺织用化学纤维等纤维的统称;絮用纤维制品即以絮用纤维填充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的统称;杂质即非絮用纤维物质的统称。该标准4.2感官要求规定:絮用棉纤维外观条件应符合x标准中6级及以上皮棉的要求;纤维松散,分布均匀;絮用非棉纤维应纤维松散,分布均匀。该标准于2001年9月1日实施。

要确定适用何种标准,就必须明确床垫的概念、商品的类别及填充物为何种物质。在QB/x.2-99中阐明了弹簧软床垫的概念即以弹簧及软质衬垫物为内芯材料,表面罩有织物面料或软席等材料制成的卧具。这说明弹簧软床中的填充物为弹簧及软质衬垫物的组合物,其衬垫物除应具备相关的卫生及质量要求外,还应符合一定的强度及克重,否则将无法达到弹簧与人体之间的隔离作用。而x-2001中规定其适用于以絮用纤维为填充物的床上用品、服装服饰和其他生活用品,这说明其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全部为絮用纤维,并且应纤维松散、分布均匀,这就与QB/x.2-99中规定的铺垫料应具备强度和克重相违背,可以想象如果这样的絮用制品作为弹簧软床垫的铺垫料,将不能起到使人体与弹簧的隔离作用,无法保证弹簧软床的舒适度及质量。

在商品分类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商品类别来看,床垫归为家具类,其类别编号为2001,而床上用品归类为布料及纺织品类,其类别编号为2406。故弹簧软床垫应属于家具而非床上用品,更不属于服装服饰类。至于弹簧软床垫是否属于其他生活用品,广义来说,弹簧软床垫应当属于生活用品的范围,但被告生产的弹簧软床垫内的铺垫料即棉毡,系经过对植物纤维或纺织用化学纤维加工后,改变了形态,具备一定的强度和克重,使组织结构具备一定的抗拉性和耐压性,其制成品已属纤维制品非纤维松散,分布均匀的絮用纤维形态,故弹簧软床垫虽属生活用品但已不同于x-2001标准中规定的絮用纤维制品。

综上,被告生产的弹簧软床垫中的铺垫料即棉毡在形式上、用途上均已不同于x-2001标准中规定的絮用纤维,故被告生产的床垫内的铺垫料不应用x-2001标准进行鉴定。故原告以被告生产的床垫不符合x-2001标准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卫生标准的检验,因原告所购买的床垫已达两年之久,无法进行检验。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李某某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确认该产品不合格并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赔偿其损失及承担诉讼费。被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决。

本院认为,QB/x.2-99是国家轻工业局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弹簧软床垫生产行业标准,上诉人购买的该床垫是被上诉人依据此标准进行生产的,故上诉人主张以x-2001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确认该产品不合格并要求被上诉人双倍赔偿其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的事实人请求没有依据。椐此,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虽出示了吉林省纤维检验处于2005年6月29日应上诉人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该报告结论虽确定送检物为不合格产品。但是依据x-2001标准作出的结论,且送检与取材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庭审后,上诉人于7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表示同意按行业标准检验床垫内的辅垫料是否合格。因上诉人的申请是在二审庭审后提出的,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为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审理中,本院曾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过大,始终不能达成共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吉顺

审判员郑力辉

审判员杨小薇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慧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