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X镇X村。
主要负责人:苏荣涛,系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诉被上诉人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04]辽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惠清主审、审判员王秀云参加评议,于2005年4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的主要负责人苏荣涛,被上诉人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系苏荣涛个人所办,在其饲养蛋鸡期间,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10月期间,由被告辽中县信达养殖厂业务员李银丰、厂工人陈思超、李术坤及苏荣涛经手,先后数次从原告处赊购鸡饲料除给付部分货款外,下欠货款x元,此款经原告人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被告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主要负责人苏荣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审理。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主要负责人苏荣涛给付原告迂某某饲料款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即执行;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2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0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15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欠被上诉人迂某某饲料款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先偿还5000元,余款于2005年6月10日前全部还清;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均由上诉人辽中县信达畜牧养殖厂承担(被上诉人迂某某已预交1250元,此款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杜惠清
审判员王秀云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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