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白云喜,系沈阳市弘仁营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双水塑料制品厂业主,住址: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楼。

上诉人张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二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赵智(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19日,张某某之子张成库到百某某所属的沈阳市双水塑料制品厂生产所用的大水坑内洗澡时溺水死亡。现张某某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之子张成库在本案中负有主要责任。百某某对厂方生产用水坑管理负有一定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7,604元。二、被告给付原告死者丧葬费人民币1,50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410元。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应由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百某某未做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居民殡葬死亡证等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之子张成库因为天气炎热,自行进入到百某某开办的沈阳市双水塑料制品厂生产所用的大水坑内洗澡时溺水死亡。张成库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忽视安全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张某某提出“应由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某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刚

审判员董莉

代理审判员赵智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海鹏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某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身 张某 损害赔偿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