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海市九湖食用菌研究所与将乐县万安镇人民政府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时间:1998-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漳经终字第149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漳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市九湖食用菌研究所(下称九湖食用菌所),住所地龙海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薛景元,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将乐县X镇人民政府(下称万安政府),住所地三明市将乐县X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贤兴,漳州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因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1998)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的法定代表人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景元、陈志鹏,被上诉人万安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贤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九湖食用菌所供给万安政府聚丙烯菌袋99.2万只,并收取货款(略)元。万安政府将菌袋填料后进行高温灭菌时,发现袋子破裂、膨胀。其后,九湖食用所派郑某海到万安镇,并按涂某某交代的办法测试,结果菌袋仍破裂、变形等。为此,万安政府要求退货,遭拒绝。万安政府随后到将乐县消委会投诉,并由将乐县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进行抽检后送三明市质检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双方购销技术合同要求。”万安政府即电告九湖食用菌所,要求接电报后十天内应派人处理,否则视为同意检测结论。九湖食用菌所回电称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但未派人到万安镇。期间,万安政府在生产过程中菌料损失5130元、支付运费1800元。据上事实,原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九湖食用菌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收回原告尚存的聚丙烯袋98.6万只;二、被告九湖食用菌所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安政府货款(略)元,赔偿运费损失1800元,菌料损失513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

宣判后九湖食用菌所不服,上诉理由为:(1)上诉已对万安政府的质量异议作出答复,不应视为默认;(2)万安政府对产品使用不当,上诉人无过错;(3)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撤销原判,重新改判。万安政府则认为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1日,万安政府与九湖食用菌所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1)由九湖食用菌所供给万安政府聚丙烯菌袋100万只;规格为5.5C×15×55;(2)每只单价0.077元,合计货款(略)元;(3)质量要求:菌袋厚薄均匀,封口牢固,耐蒸汽温度150℃,不破裂;(4)若出现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者,可退换,运费由供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日期、交货方式等。合同签订后,万安政府依约于7月27日向九湖食用菌所提取聚丙烯菌袋99.2万只,并支付货款(略)元。万安政府取货后,在作业过程中,将菌袋填料后扎紧袋口并进行加温杀菌,发现袋子有膨胀、变形,即与九湖食用菌联系,九湖食用菌所委托其临时雇佣运输的驾驶员郑某海到万安镇了解情况,郑某海在万安政府出具的检测记录上签名证明(该记录载明,采用常压经16.2时高温杀菌后,发现菌袋破裂等)。8月30日万安政府就菌袋的质量问题向将乐县消委会投诉;9月2日将乐县技术监督局到现场对讼争的菌袋进行抽样,并送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该检验所采取将菌袋填料后扎紧封口,放入高压锅内蒸煮4个小时,结果袋子出现膨胀和破裂。11月11日万安政府电告九湖食用菌所,提出产品不合格,要求10天日派人处理,否则视为同意不合格的结论。九湖食用菌所接电后,于11月17日回电称质量没有问题,但未派人到万安镇协商处理。万安政府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九湖食用菌所自送产品到三明市塑料厂,委托该厂按聚丙烯塑料袋的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另又将产品送三明市真菌研究所采用两种不同的高温杀菌实验:一是菌袋一头封口、一头加套环棉花塞后,进行高温高压灭菌2个小时,结果菌袋没有破裂;二是一头封口、一头用纱绳扎口后进行高温高压灭菌2个小时,结果袋子都破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就香菇的栽培技术咨询了三明市真菌研究所有关专家,其意见为:生产香菇主要采用两种菌袋,一是聚乙稀袋,因其耐热性能较差,但强度高,故通常用于农村小规模生产,即两头封泥在常压中蒸煮杀菌;二是聚丙烯袋,因其耐热性能好,但强度不够,故常用于规模生产,即一头封口、一头加套环棉花塞,在高温高压中进行杀菌。另外,对香菇的生产栽培,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均以科研单位传授的方法或教科书传授的办法进行生产操作。

以上事实,有1997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9月27日九湖食用菌所开具的收款收据、将乐县消委会的证明、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双方的电报底稿、三明塑料厂的检验报告、调查笔录等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将产品销售给被上诉人万安政府时,未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产品说明书,导致他人未能正确使用该产品。在被上诉人万安政府试用中出现问题要求解决时,仅派不具食用菌技术的郑某海到万安镇了解情况,特别是被上诉人万安政府在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讼争的产品做出“产品耐蒸汽温度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的技术”要求鉴定后,又电告其派员处理,但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仍未派技术人员前往协商处理或进行技术指导,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以及产品超过了保质期。对此,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原判决虽然认定上诉人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当,但其实体处理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5元,由上诉人九湖食用菌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蒲继山

审判员陈成刚

审判员徐鸿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恒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