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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丙,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祥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9日上午10时,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不断,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已无法继续下去了,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2010年农历6月被告父亲去世后,原告从她姐姐家借款5000元料理后事。被告的父亲去世后,被告的心情不好不想外出打工,就想在家投资做个买卖,原告不同意,原、被告才发生矛盾。后来被告又与原告的二哥发生矛盾,使原告左右为难,原、被告并没有太大的矛盾,也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查: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5月相识,2000年1月21日在柳格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同年2000年农历腊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时有矛盾发生。后双方抱养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10年6月份被告的父亲去世,因家庭困难,原告王某从二姐家借款5000元料理被告父亲的后事。被告的父亲去世后,被告心情不好。原、被告在家庭问题上时有吵架发生,被告还一度打了原告。原告生气回到娘家,被告在叫原告的过程中方法欠妥,导致原、被告的矛盾未能缓和。原告并于2010年12月15日向法院起诉。本案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但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无太大分歧,双方又共同抱养一个孩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有矛盾,但并未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从珍惜家庭,爱护孩子出发,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抱怨,使夫妻感情逐步加深。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祥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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