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镇王海地煤矿。
住所地:(略)西。
法定代表人:邵某丁,又名邵某明,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矿副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该公司企管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以德,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辛,该公司企管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村煤矿。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壬,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癸,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双清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从)生,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1953年12月29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乙、程某丙、安阳县X镇王海地煤矿因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程某不严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1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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