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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亚洲银行与晋江市东富鞋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12-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榕经初字第225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亚洲银行,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福建亚洲银行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福建亚洲银行信贷员。

被告晋江市东富鞋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江罗山镇社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福建亚洲银行诉被告晋江市东富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东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让互谅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富公司确认共欠原告借款本金(略)美元利息、罚息。

二、被告东富公司同意分期返还原告上述款项。

1996年12月25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美元及在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1月25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美元及在此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罚息(罚息按正常利率上浮2.5%);

1997年2月25日前还清剩余全部欠款。

三、以上还款,被告东富公司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如数返还,视为被告所欠款项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东富公司承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东富公司应由1997年2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毅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林秀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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