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呼某某与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上诉人呼某某与上诉人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9月6日上午,呼某某乘坐安阳市公交总公司豫x号26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文峰中路水务公司缴费厅西边将要进站时呼某某准备从该车前门下车,因该车前门关闭不严,呼某某从豫x号公交车前门跌下摔伤,被送到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2007年9月6日呼某某入院,同年12月21日出院,住院106天,花去医疗费x.1元。经呼某某申请法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呼某某伤情构成三级伤残。呼某某住院时,其子赵XX从安阳市公交总公司处借款7000元用于治病。呼某某根据2005年6月29日安政[2005]X号关于高龄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办理了《高龄老人优待证》,2007年9月6日上午呼某某持该证免费乘坐豫x号26路公交车,当时该车司机是贾琦。审理中,安阳市公交总公司申请追加安阳市老龄委为被告,后又撤回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原审认为:呼某某持高龄老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安阳市公交总公司的豫x号26路公交车时,呼某某与安阳市公交总公司均在按市老龄委的相关文件执行。呼某某持证免费上车,安阳市公交总公司同意呼某某乘车时,呼某某与安阳市公交总公司之间已形成无偿的客运合同关系,呼某某有持证免费乘车的权利,安阳市公交总公司有将呼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呼某某因免费乘车造成伤害,有要求安阳市公交总公司赔偿的权利,因此呼某某要求安阳市公交总公司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安阳市公交总公司以执行老龄委相关文件、呼某某免费乘车为由不予赔偿的理由,与相关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安阳市公交总公司车辆前门关闭不严,是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负主要责任,呼某某在车辆未停止行驶前,从乘客上车的前门下车,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整个案情,呼某某与安阳市公交总公司责任确定为三比七为宜。呼某某应得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x.6元,票据总额为x.l元,差额0.5元视为放弃;2、护理费按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予支持,医疗机构出院证明注明应为2人护理,因此护理人数应为2人,时间为受伤之日到定残日前一日,即1600元/月×2人×5个月=x元,定残后护理,根据呼某某伤残情况及其年龄、健康状况酌定为2年,即1600元/月×2人×24个月=x元,护理费共计x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10元/天×106天(住院时间)=1060元;4、营养费10元/天×106天=1060元;5、残疾赔偿金:呼某某70周岁,应按三级伤残计x%,即x.05元/年×10年×x%=x.4元;6、鉴定费780元,应予支持;7、交通费无证据不予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赔偿要求不予支持;9、误工费,呼某某已退休且有退休金,没有减少收入不予支持;上述前6项共计x元,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赔偿其x%,即x元。呼某某从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处借款7000元,应从中扣除,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实际应支付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呼某某医疗费x.6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费1060元、营养费1060元、残疾赔偿金x.4元、鉴定费780元,共计x(z65I%即x元,扣除呼某某从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处借款7000元,实应支付x元;二、驳回呼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呼某某承担1478元,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868元。

宣判后,呼某某与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呼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合理,应由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护理费应计算1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应当赔偿。针对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上诉请求,呼某某答辩称残疾赔偿金应按10年计算,护理费标准和护理人员的认定并无不当,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按10年计算,与实际不符。原判决计算的护理费不实,应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用进行改判。针对呼某某的上诉请求,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答辩称不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予以赔偿,应当驳回呼某某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应就呼某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呼某某在鉴定构成伤残时年龄为70周岁,一审判决按1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及呼某某的实际病情和损害后果,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及各项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数额,依法有据,并无不当。呼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划分责任不合理,护理费应计算1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应当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计算不实,应对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用进行改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呼某某承担1000元,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承担13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