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居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为此原告与被告分居而住。原告于2005年5月至今住浚县X乡X村,被告住于浚县X镇X村,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4年之久,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早在2008年12月29日起诉过要求离婚,浚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婚后的财产可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

被告孟某某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男孩孟某坤由谁抚养更为适宜;3、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共同财产及数额。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的事实是: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1994年农历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7月2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994年12月1日(农历10月29日)双方按农村习俗办了典礼仪式。1995年11月15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孟某坤。

判令不准刘某某与孟某某离婚。

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依据原告刘某某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未能和好。现原告刘某某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请求离婚;要求婚生子孟某坤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婚后的财产可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刘某某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鉴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原告刘某某要求由被告孟某某抚养婚生子孟某坤,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因原告刘某某未提供由被告孟某某抚养更为有利于孟某坤成长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可案外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原告刘某某要求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婚后的财产可作为婚生子的抚养费的主张,因原告刘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的状况,双方的共同财产状况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可案外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克臣

审判员魏方

代理审判员董胜利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胜利(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