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f,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胜秀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献f,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胜秀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克拉玛依普特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x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于某峰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毛绍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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