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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南伟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伟世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伟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李某某

乙方:河南伟世通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乙方贰仟玖佰元(2900元),乙方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的2900元不再执行,并协助甲方办理结案手续。

二、诉讼费各自支付的由各自承担。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不再欠乙方任何债务,包括本案的柒仟元(7000元),见条作废。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河南伟世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马婵娟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闫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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