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X上诉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李XX上诉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被告刘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李XX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刘XX的委托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12月20日,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与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漯河市阔铭宾馆;工程地点:郾襄路宏运驾校西隔壁;工程内容:包工包料(土建、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价260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付款方式;±零付总价5%,一层至五层每层付总价的10%,进入内外粉刷付总价的10%,进入水电安装付总价的10%,验收合格付到总价款98%,剩余2%的保修金12个月内一次付清。在该合同上有李XX及刘XX的签名,并加盖有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及XX公司的公章。

2007年1月16日,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与XX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工程暂定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20万,总价为280万元;工程支付款,由原合同中的正负零和一、二层分别改为付总价的13%,其它支付点仍按原合同执行;付款时间在每道工序完成三日内付款,如因资金不到位停工,由发包方负责损失;开工日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20日完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补充协议与2006年12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同样的效力。在该合同上有刘XX的签名,并加盖有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及XX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XX公司组织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李XX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大部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致使该工程主体工程三层结束后,XX公司停工建设。

2008年1月11日,刘XX(甲方)与XX公司张X花、白XX(乙方)签订了阔铭宾馆决算协议,其内容为:一、阔铭宾馆总造价为130万元正;二、甲方已付工程款47万元,下欠83万元;三、甲方所供的材料款应在下余83万元中扣除;四、以上协议经双方认可决定,在2008年元月十五日前算清;五、以后结算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协议签订后,按约定的期间期满后经XX公司多次催要,李XX、刘XX迟迟不予支付该工程款。

在庭审过程中,XX公司陈述称2008年1月11日决算协议第三条甲方供的材料款应在下余83万元中扣除。李XX、刘XX所供的材料款11万元。

另查明,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XX,执照有效期为2006年7月27日至2007年1月24日,至今该执照未进行年度检验。

庭审后,郾城区人民法院对XX公司承建的阔铭宾馆已完工的三层主体工程进行了勘验。经XX公司、李XX和刘XX质证后,对郾城区人民法院所绘制的图均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XX系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的经营者,因此合同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李XX负担。本案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李XX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李XX应承担付款民事责任。因刘XX系旭沣纯净水厂的代理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旭沣纯净水厂的经营者李XX承担。2008年1月11日,刘XX与XX公司代理人张柿花、白雪峰签订的决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李XX应按刘XX认可的工程款83万元承担付款责任。关于材料款问题,因李XX未提供其供应材料款的证据,应以XX公司认可的数额认定,故李XX应支付给XX公司工程款72万元(即83万元—11万元=72万元)。庭审中,虽然李XX向法院申请对XX公司已完工的三层主体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但2008年1月11日刘XX与XX公司已签订了决算协议,说明李XX已对XX公司承建工程的质量予以认可。故李XX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刘XX辩称其轿车被扣一事,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刘XX可以寻求其他司法途径。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决算协议约定了最后的付款期限,逾期后李XX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08年1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XX公司请求解除2006年12月20日与漯河市郾城旭沣纯净水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李XX、刘XX不同意,但根据XX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量及李XX违约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XX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刘XX以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名义,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被告刘XX以漯河市郾城区旭沣纯净水厂名义,于2007年1月16日签订的承建漯河市阔铭宾馆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1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漯河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刘XX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41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李XX负担。

李XX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08)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之判决;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其理由如下:刘XX与张X花、白XX签订的决算协议是张X花强行扣留了刘XX的别克凯越轿车,刘XX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不是其真是意思的表示。李XX不支付XX公司工程款是因为XX公司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行整改,XX公司拒不整改。

XX公司答辩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刘XX与XX公司的代理人张X花、白XX签订的决算协议是否为有效协议。李XX上诉称是XX公司强先扣留了刘XX的别克轿车(吉x),刘XX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决算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受胁迫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而本案的决算协议签订后,李XX在一年之内并未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决算协议是2008年1月11日签订的,经过2008年9月XX公司起诉至今已一年多,李XX未行使撤销决算协议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李XX的撤销权已消灭,刘XX与XX公司代理人张X花、白XX签订的决算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李XX应按决算协议支付XX公司的工程款72万元。李XX称其多次督促XX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但其未向法院提供涉案建筑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李XX向XX公司提出工程质量的整改报告等证据,李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x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