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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甲与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房屋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甲与被上诉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于2008年4月3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终止双方租赁关系,被告返还租赁物;2、支付租赁期间拖欠原告的租赁费780元和违约金351元;3、支付租赁期间所欠的水电费和天然气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翟某甲不服原判,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玉章

审判员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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