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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与被告欧某某、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

负责人文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5月23日,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以下简称岩口信用社)就与被告欧某某、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东海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岩口信用社的负责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某某、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5日,被告欧某某由被告况某某连带保证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购车。该笔贷款发放后,被告欧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且恶意拖欠贷款利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均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欧某某与原告岩口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欧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2年8月25日,借款用途为购车,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35‰,借款利息每季度结清,结息日为季末月的第20日,被告欧某某如果未在结息日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或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等,则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提前行使担保权,如果被告欧某某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则应对挤占挪用部分的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100%的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告欧某某发放了贷款x元。2010年8月25日,被告况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况某某对被告欧某某所借原告的x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被告欧某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况某某提前履行保证责任。被告欧某某获取x元贷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用于购车,而是将贷款用于偿还债务、开麻将馆和打牌,并且,被告欧某某也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季偿付利息,被告欧某某获取贷款后,有两个季度未偿付利息,直到原告起诉后,被告欧某某才将利息还至2011年6月7日。由于被告欧某某未按时还息,原告多次派人催促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效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岩口信用社与被告欧某某、况某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岩口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欧某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被告况某某也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督促被告欧某某履行义务。但被告欧某某获取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拖欠贷款利息,被告况某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岩口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依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利息,被告况某某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欧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晏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某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某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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