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文盲,住商丘市睢阳区X乡李某庄。
上诉人蒋某某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同意对商公睢(娄)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中的500元罚款部分不再执行,上诉人蒋某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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