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太平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53年出生。

被告任某,男,1982年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略)事务所(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任某、太平洋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任某、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日15时,我骑车从原县交警队门前经过,被告任某驾驶豫x轿车停在此处非机动车道上,突然开门时把我撞倒,造成肘部骨折。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任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有第三者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原告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故请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x.3元、误工费9688.2元、护理费4480.8元、营养费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交通费30元、残疾赔偿金x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250元,共计x.3元。

被告任某在审理中辩称,我没有撞着她,我的车在停车位上停着,她撞着车门了。车上买的有保险,他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在审理中辩称,对事实及责任某定无异议,原告合法有据的损失以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三责险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15时左右,被告任某驾驶豫x轿车,在平舆县X街西段老交警队门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开门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原告刘某某骑的自行车相碰,致使原告刘某某倒地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任某驾车将原告刘某某送往平舆县中心医院后又驾车返还事故现场报警。此次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并出具了平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原告刘某某受伤后在平舆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于2011年1月13日出院,住院73天,花费医药费x.3元。2011年3月16日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的伤残等级做出驻申正医司法鉴定所【2011】第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该所【2011】第99-X号鉴定意见书评估原告刘某某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5000元。从受伤2010年11月2日到定残日期2011年3月16日共计134天,鉴定费用1250元。原告刘某某为主治医师现在职从事医生职业,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2235.9元。

201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x.26元。

豫x轿车的登记车主系任某,被告任某与任某系亲属。豫x轿车在被告太平洋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险及商业险。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某定书、平舆县中心医院病历及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单、商业险保单、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赔偿。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任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所受损失,被告任某应予以全部赔偿。肇事车辆豫x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对原告刘某某损失有:1、医疗费x.3元;2、误工费9987.02元(2235.9÷30×134天);3、护理费5440.69元(2235.9÷30×73天×1);4、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30×73天);5、营养费730元(10×73天);6、残疾赔偿金x.52元(x.26×20×10%);7、精神抚慰金5000元;8、后续治疗费5000元;9、鉴定费1250元;10、交通费30元。原告诉讼请求以上各项超出部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不足部分以原告请求为准。以上医疗费部分1、4、5、8项合计x.3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x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8628.3元。2、3、6、7、10项合计x.52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太平洋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x.82元。9原告请求鉴定费1250元,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有被告任某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某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x.82元。(工商银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x)

二、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鉴定费125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告任某负担100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单春雷

审判员朱文靖

审判员孟庆功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爱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