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丰台区东营里X号院X楼X门X号。
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威,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X号标准厂房(现代企业加速器B座)X层X房间。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芬芳,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国际创业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杜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威,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XX因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XX向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二十万元(已支付);
二、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对杜XX和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且不得再对杜XX和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竞业禁止的诉讼;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由杜XX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王kf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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