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住所:关上关中路X号。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余,杨某波,云南陈洪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住所:新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印,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福保村委会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9年3月11日,原告贷款10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1日至1999年5月11日,利率为月息6.39‰。该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紧张提出展期申请,双方于1999年5月4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将该款展期至1999年7月11日。该款展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8月21日为(略).19元,自2004年8月2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于2004年12月4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8月21日的利息(略).19元;自2004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略).40元,财产保全费6184.40元由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承担,于2004年12月4日前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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