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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403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住所:关上关中路X号。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余,杨某波,云南陈洪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住所:新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印,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福保村委会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9年3月11日,原告贷款100万元给被告,借款期限自1999年3月11日至1999年5月11日,利率为月息6.39‰。该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紧张提出展期申请,双方于1999年5月4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将该款展期至1999年7月11日。该款展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8月21日为(略).19元,自2004年8月2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于2004年12月4日前支付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8月21日的利息(略).19元;自2004年8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略).40元,财产保全费6184.40元由昆明市福保综合服务楼承担,于2004年12月4日前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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