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坪坝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向某甲,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向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2009年2月13日原告坪坝乡X村民委员会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向某丙、向某丁强行在村学校搭建晒谷架,经村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得不到解决。现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撤除侵占学校的晒谷架。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某丁于2003年扩建晒谷架占用了村学校土地(超出了学校水沟范围),被告向某丙于2004年在学校球场范围内搭建晒谷架,侵犯了学校的利益。经乡、村多次调解,二被告仍没有撤除在学校球场范围内搭建晒谷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向某丁撤除其在学校右边水沟上所搭建的晒谷架木柱占用学校的部分,即撤除至学校水沟以外。
二、向某丙撤除其在学校前面球场内所搭建的晒谷架。
以上协议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窝米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伍花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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