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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349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开发区X路农行综合楼。

负责人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祥,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武成新时代广场北91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7年6月18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云南省18工程专项贷款人民币1200万,期限五年。此后该笔贷款按规定划转给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贷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款,并且自2002年第三季度开始,未按时支付利息。2002年底,该笔贷款转至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03年3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至今未归还剩余本息。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3月21日为(略).67元,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19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4年3月21日为(略).67元,自2004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略).68元,由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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