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2008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肖某乙酒后找×××要帐未果,当其回家走到本村×××家附近时,遇到本村村民×××,×××用手电照肖某乙,肖某乙不让照,因此二人发生纠纷,继而用砖块对砸。×××用从自家拿来的一根带叉木棍扎肖某乙,肖某乙夺过×××手中的带叉木棍将×××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系被钝器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肖某乙归案后供认不讳。所供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证人×××、×××、×××、×××等人证明的情况相一致;与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相吻合。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肖某乙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肖某乙的户籍证明等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肖某乙上诉称: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有防卫性质,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肖某乙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被害人×××因琐事与肖某乙发生口角后,先动手击打肖某乙,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对此已予认定。上诉人肖某乙夺过×××所持木棍后,持棍用力击打×××头部,致×××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肖某乙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肖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肖某乙“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宣学伟

审判员郑军安

代理审判员张兆青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肖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