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与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四初字第249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住所:安宁市X镇X路X幢。

负责人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安宁市X镇龙宝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2000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36万元给物资公司,期限为四个月(自2000年9月20日至2001年1月20日),利率为月息4.65‰。同日,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用被告所有的位于连然镇(龙宝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面积为6930.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证号为:安土押(1997)第X号)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36万元及利息(略).92元(自2000年12月20日至2004年3月20日)及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若被告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用被告设定的土地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用于抵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略).62元、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于2004年7月31日前归还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借款本金236万元及利息(自2000年12月20日至2004年3月20日为(略).92元,自2004年3月2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若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不按上述约定还款,则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有权对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所有的位于连然镇(龙宝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面积为6930.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证号为:安土押(1997)第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略).62元、保全费(略)元,由安宁市金属材料公司承担,于2004年7月31日支付给交通银行安宁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