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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组织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卖淫罪,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奇峰、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丰县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侯某某、赵某、肖某某(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在郑州找女青年到宝丰卖淫。被告人黄某乙找到被害人李某甲、裴某,以为其找工作为名将两人交给侯某某、赵某两人。由侯某某、赵某将李某甲、裴某骗到宝丰县X乡X村“快活林”饭店,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组织被害人进行卖淫。获利几人分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乙伙同侯某某、赵某、肖某某(三人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黄某乙负责在郑州找女青年由侯某某、赵某在宝丰组织卖淫。被告人黄某乙找到被害人李某甲、裴某,以为其找工作为名将两人交给侯某某、赵某两人。由侯某某、赵某将李某甲、裴某骗到宝丰县X乡X村“快活林”饭店,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组织被害人进行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08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王某甲在郑州五里堡一个叫“满意100”的网吧上网,我见到了以前认识的两个孩侯某某和赵某.我们四个商量着往宝丰带小妮儿卖淫赚钱,因为当时侯某某说他在宝丰有一个场子,能带小妮儿卖淫赚钱,我和王某甲也都同意,侯某某和赵某让我和王某甲负责在郑州找小妮儿,侯某某和赵某负责往宝丰那边带,到时候赚了钱我们都花.侯某某还说有了钱不会少了你们的好处,后来我们都分开了。

2008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郑州市五里堡“满意100”网吧上网,我的一个朋友魏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小妮儿想找个地方上班.我一听感觉把这个小妮弄到宝丰还能够赚钱里,于是我在网吧等魏某,后来魏某领着一个叫李某甲的小妮去网吧找我了,另外魏某的两个伙计也来网吧了,在网吧里我见那个妮还行,就给老黑(肖某锋)打了一个电话,老黑到了网吧后我和魏某、李某甲等几个人一块从网吧出去了。我们出去的时候是下午四点了,老黑领着魏某和李某甲一块到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说是等着给李某甲介绍工作里,我和刘某甲又上了一会儿网,过了半小时老黑又给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然后我和刘某甲就一块去了五里堡鑫源招待所。我和老黑骗李某甲说,给她介绍了一份工作,让她过去先看看环境,愿意的话就在哪儿干,一会过来车接。之后“老黑”给赵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和侯某某过去接人。大概到了晚上七、八点钟,赵某他们打电话说车到了,我和老黑、刘某甲领着三个妮下去了.在五里堡门口见到了赵某,老黑对李某甲说,这就是那边老板派来的人来接你的,然后就把李某甲骗上了车,车走后,和李某甲一块的那俩妮就走了。赵某给了老黑五百块钱,老黑分别给了我和刘某甲各五十块钱,我们就分开了。

李某甲不知道自己要去哪儿,我和老黑说是给她找工作里,其实是让侯某某和赵某把她们骗到宝丰闪庄卖淫里.李某甲中等个儿,嘴上打了一颗唇钉,十七八岁左右.那天去郑州接人的有赵某,老王(宝丰闪庄快活林饭店老板)还有一个司机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魏某是一个十八九岁的女孩,在一个网吧当收银员。

2009年9月底,有一天在郑州五里堡“满意100”网吧上网,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一个自称叫“果冻”的女孩,她说要来找我玩,我给她说我在“满意100”网吧,你来吧,后来她就来了。当时刘某甲和江某也在网吧玩,果冻说她前一段时间弄k粉,正被警察抓哩,想跑路里(指出去躲躲),我一听就想把她介绍给侯文杰,让侯文杰把她带去卖淫。于是我们给侯文杰打了一个电话,侯文杰当时就在郑州,我们领着果冻在五里堡公园和侯文杰见了面。侯文杰对果冻说,让她找两小妮一块去平顶山上班。后来果冻在网上联系了两个妮过来,然后我领着那三个妮去夜市摊吃东西,侯文杰给宝丰饭店的老王联系让去车。后来侯文杰也去了夜市摊,我们在那里等到夜里十二点左右,我们和老王在郑州中路广场见了面,侯某某骗果冻他们三个说:走把,开车送你们一程,然后就把果冻她们三个骗上车,并且还对我说,你去找王坷吧,随手给我五百元钱,侯文杰他们开车走了,我就拿着五百元钱和刘某甲玩去了。

我不知道“果冻”的真名叫啥,另外两个小妮我听果冻叫她们婷婷、曹颖.我不知道她们是哪的,这些小妮出来一般不谈真名,她们不知道去干什么,我和侯文杰骗她们说出去上班里,其实是领她们去宝丰闪庄卖淫里。老王是宝丰闪庄快活林饭店的老板,真名我不知道叫什么。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甲(女,14岁,)陈述,今年6月30日中午,我郑州的同学李某甲乙的姐姐把我带到郑州南五里堡的一个“满意100”的网吧,给我介绍给黄某和老黑两个孩,让他们给我介绍工作,后来我说我不想去了想回家,黄某和老黑拉住我不让走,说已经联系好了工作,不去不好。大约到晚上6点左右,一辆白色面包车来接我,车上还有一个叫赵某的,另外一个是快活林的老板,我被赵某和快活林的老板送到了一个饭店,在那个饭店我住了二天,在饭店住的时候赵某不让我出饭店,那里面还有好几个女孩,叫裴某、小雨、李某甲、珊珊、果冻,赵某把我们关在一间屋子里不让出去,吃饭的时候让人看住我们,后来我们被送到宝丰一家宾馆,还是不让我们出来。大概今年7月3日左右,快活林的老板把我和裴某接到了闪庄一个叫伊兰轩的饭店,在那里我认识一个女孩叫欣欣,她说她是侯某某把她骗来的,我来到的第二天,赵某就开始让我接客(卖淫),我不想去接,培培拉着我去接了客人。后来,珊珊、小雨、李某甲也都去了伊兰轩从事卖淫,我们都不想干,但是赵某和侯文杰说不干不行,谁不干就打谁。有一天我和欣欣、珊珊商量着想跑,没跑成,当天晚上11点左右赵某和侯文杰把我拉到快活林饭店一间小房中拿皮带打我。打了我之后还给其他几个女孩说别有想法,好好干活,否则就打。在快活林饭店,我们卖淫的钱全部给了侯杰和赵某,然后我出去吃饭他们再给我钱,还让人看着我,自己留的不能超过20块,如果超过20块被发现了就打。赵某和快活林老板接我时说的是陪客人吃饭、喝酒,卖淫是他们逼我干的。快活林饭店的老板别人都叫他老五。

(2)被害人裴某陈述,2008年6月29日晚上,我男朋友黄某约我一块出去玩,黄某说我一个女孩出去不好玩让我再找两个女孩,我在网上约上我的朋友李某甲和王某某在五里堡南口处见了面,然后一块到五里堡小花园玩,到公园后奇奇和侯某某已经在公园了,正玩时五里堡网吧的网管也去了,侯某某把黄某叫到一边说了几句话,之后就让网管回去上班了,然后我们就去夜市摊吃饭去了,吃饭时侯某某和黄某商量去禹州玩,我们三个不同意出郑州,黄某就说算了。一会让他哥送来5000钱去唱歌,饭后来了一辆面包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给了黄某一叠钱,黄某装口袋后让我们都上了车,走到贾砦时侯某某让黄某下车去叫一个人,黄某下车后说不是这,侯文杰说你等会打个车过去吧,然后开车就走了,车刚启动侯某某就煽了我一耳光,问我是不是果冻,我说是,他说我认识王某乙,因为王某乙的事,找我可长时间了,王某乙被抓起来了,她原先拐过你们几个,现在让你们去作证,我当时很害怕,奇奇说现在严打里,今天给你们录录口供明天把你们送回去,我们一路没停到了宝丰闪庄快活林饭店,侯文杰把门叫开后,把我们安排到后面的房子里,屋里有很多女的,只穿一条三角裤头,我们就感觉被卖了。当时让我住X号,我进屋后问谁有电话,李某甲说她有,这时侯文杰进来了,一看我们拿的电话,说想打电话报警哩,这是回民区,报警公安也不管。第二天,赵某进屋问我干过小姐没有,我说没有,他问李某甲和王某某她们干过没有,她俩说干过,他说以后如果有人问你们,你们就说在郑州大江南干过,然后他就让李某甲和王某某开始化妆,让她们走了。他又对我说如果你不老实的话我就说李某甲和王某某是让你给卖的,还说让我先在这帮忙,过几天让我回去。之后就让我上班,吃了两次饭得了100元小费,晚上一个男的非拉我去后边,我就和这个男的一块到一个屋里发生性关系了,之后给了我100元。晚上赵某拿一个本子记帐,问我今天挣多少,我说200元,并把钱给了他,我看他记帐后又写了扣100元,他说每天不管挣多少都扣100元,之后我们每天都在饭店干,挣的钱不论多少都要给赵某和侯文杰,我们身上不能有现金,有也不能超过20元。没钱跑不成。我们在饭店不自由,到哪里都得给侯文杰和赵某说,不说就打,有一次我跑时被老板谢老五追回来了,晚上侯文杰、赵某就打我,用拖把、皮带打我,赵某还抓住我的头发往墙上撞。我总共卖过十几、二十几次淫,嫖客好多记不清了,其中一个是张先生,电话是x。

3、证人证言

(1)同案犯侯文杰供述证实,2008年6月,我和赵某商量找小姐往平顶山带,赵某之前跟蝉飞干的时候,就是找小妮到宝来卖淫的,我俩干的也是这事,后来我们找小妞时,感到不好找,有一次我和赵某、肖某某在一块玩的时候,赵某把这事给肖某某说了,让肖某某(绰号老黑)帮着找小妞,然后我们三个人一块干,肖某某也答应了。肖某某找了二个小姐,一个叫李某甲,一个叫段某某,我和赵某大概带了八九个。我和赵某有一个帐本,上面记有她们的名字,有的小妞用的是化名,用来登记小姐们每天卖淫的收入,赵某记得多,要是他回郑州了我记,俺俩保证有一个人在宝丰。这个帐本上大概有二万五六千元,我和赵某平分了。平时带小妮来宝丰也花钱,给小妮买衣服、我自己日常也花了不少。肖某某只是在郑州找,他也想来宝丰,赵某没让他来。有个叫黄某的朋友给我介绍了三个小姐,分别叫培培、李某甲和果冻,我给了黄某600元钱,把她们带到饭店后,白天有我和赵某看着她们,晚上饭店大门就锁了,他们几个要出去的话我们就跟着。她们不愿意干也得干,反正不让她们走,后来时间长了她们也不说跑了。

2008年7月20日左右我还把一个叫萍萍的女孩骗到了快活林饭店,当时是把她和段某某一块带到饭店的,萍萍来饭店后要走,我不让她走,我朝她脸上打了一巴掌把她拉回饭店了,第二天萍萍就开始接客人了,接客就是卖淫,萍萍接客的钱都交给我和赵某了。接过几次客我不知道。我还打过段某某和李某甲,原因是她们没给我说就出饭店了,她们想跑哩,我把她们追回来打她们了。我们所在的饭店在宝丰闪庄的快活林饭店,老板叫谢老五。老五知道我们带小姐在他饭店卖淫,饭店不给我们钱,我们不给饭店提钱,小姐们住的房间一天10块钱。小姐们卖淫的钱还没给她们结算过。小姐们用的安全套就是在饭店里买的。

除了这几个外,赵某还带有珊珊、张某、小雨。这几个开始都不愿意,后来在那时间呆长了,我们经常教育她们就行了。教育就是给她们说不让她们走,干得好就会对她们好,否则就饶不了她们。来饭店前小妮不知来这里干啥,我对她们说是出来玩的,把她们骗过来后我和赵某在饭店看着,不让她们往外跑。她们要走时给我1000元是押金,让她们把自由押在宝丰,防止她们走了不来宝丰卖淫。。我们怕小姐们身上有钱逃跑,只允许她们身上最多装20元,晚上我和赵某检查小姐们身上是否有钱,让她们把身上的钱交完

(2)同案犯肖某锋供述证实,我有个绰号叫老黑,平时朋友们都叫我老黑。2007年年底我在郑州五里堡东头的天丰网吧里认识了一个叫侯某某的,2008年2、3月份经侯某某介绍又认识了赵某,赵某是跟一个叫刁某某的男孩在平顶山带小姐,赵某不想跟着他干了,就和我、侯某某商量我们三个干,我就同意了,可是我一直没找来小姐。一个月前天丰网吧的网管贝贝给我介绍了他的一个网友欣欣,我和欣欣在一起玩了几天,我知道她以前坐过台,但不想干了,没钱了才跟我,两天时间钱花光了,我俩都不愿意出去工作,后来我就把欣欣介绍给了侯某某,让侯某某领她去卖淫,我就给侯文杰打了个电话,说这边有个妮让她带走,卖淫的事我没给欣欣商量。当天晚上侯文杰就从平顶山回郑州了,还带了一个女的,我们四个一块吃完饭就找宾馆住下了,第二天欣欣说他想回家,侯某某说他送她回家,我知道侯文杰是想把她骗走里,侯某某就把欣欣和另外一个小妮带走了,过了两天赵某给我送来了400元钱。欣欣不知道去平顶山是卖淫的,侯文杰只是说送她回家,就没说去平顶山,我知道侯某某把欣欣带走是卖淫哩。侯某某带的小姐都是强迫的,不干也得干,都有人看着不让走。我把欣欣介绍给侯文杰就是让她卖淫。我听说黄某给侯文杰赵某介绍过四个小妮。我一共介绍了二个,一个叫段某某,一个叫李某甲,李某甲是我和黄某一块找的。

(3)同案犯赵某供述证实,2008年5月份一天,我在郑州碰见侯某某、肖某某(老黑),俺三个商量往宝丰带小妮。从2008年6月以来我往宝丰带过五次小姐,第一次是在6月份,老黑和黄某找了四个女孩,我和侯某某把四个女孩带上车,他们问去哪,我们说去平顶山玩,到了宝丰,当晚住在闪庄南边镇上的旅社了,我和两个女孩住一块,侯文杰和另外两个女孩住一块,看着他们不让他们跑。第二天中午带到了老五的快活林饭店,我和侯文杰说让他们卖淫,只有一个叫曹某的同意,另外三个不同意,当时就走了两个,第二天又走一个。

第二次是7月份,我和侯文杰到郑州找小姐,老黑领一个叫小雨的女孩,当晚上,在老黑那侯文杰对小雨说他朋友黄某在平顶山,让我带她找她朋友玩,小雨也同意了,第二天我就带她到快活林饭店了。到饭店后我说这是朋友的饭店,让她在这帮几天忙。

第三次是7月十几号,我把我以前的网友高某也带到了快活林饭店,刚开始我没说让她来做小姐,只说我在宝丰带小姐,让她过来帮忙带小姐,把她骗过来的,她来后开始让她卖淫她不干,后来她喝醉就和客人发生了关系,又干几天走了。

第四次是7月二十几号,我回郑州找小姐,我以前的同学张某找我借钱,我骗她说我的钱都在平顶山,让她和我一块来平顶山,她就和我一块来宝丰快活林饭店了,我说你要想要钱就在这当小姐吧,她不愿意卖淫,只在饭店做了两台平台,也没卖淫,之后不知道啥时候自己偷偷跑了。

第五次是7月二十几号,肖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了一个叫李某甲的女孩是做平台的,让我把她带过来,我和占民一块找到老黑,见李某甲后说给她找工作,李某甲就跟我一块来宝丰快活林饭店了。开始李某甲不愿干,我很给她说哩,她就愿意了。

我们带小妮,一般都是先找,找到一个就给她说出去玩,然后把她骗到平顶山,骗到那之后再说。一般都是肖某某和黄某他俩在郑州找小妮,找着后我和侯某某以出去玩为名把小妮骗到宝丰快活林饭店卖淫。女孩到饭店后如果给她说卖淫她就干的话,一般不怎么看。小妮不是自愿卖淫的,我们把小妮骗到饭店就不让走了,给她们讲趁年轻多赚钱,在这干也没人知道,如果不干就挨打,我和侯某某每天看着小妮们,晚上饭店关门,她们想跑就要挨打,她们出去买东西、上网,我和侯某某都跟着,怕她们乱讲或跑了。我和侯某某打过李某甲、段某、果冻(裴某),都是她们想逃跑被发现了就打她们。我和侯某某往快活林带过十几个小妮,都是被我们骗去的,女孩们卖淫的收入我们都拿着,每天晚上饭店关门后我和侯文杰把她们叫到一起,让她们把卖淫的收入都交给我们,我和侯文杰把谁每天缴多少钱都记在一个小棕色皮的笔记本上。记帐有时我记,有时侯文杰记。本子上记加号的数字就是卖淫收上来的钱,减号是小妮们想买东西给她们的钱,我们只允许她们身上装二三十块钱,怕她们有钱逃跑。小姐们每天卖淫的钱,我和侯文杰都知道,我俩一人分了有一万元左右。

饭店老板知道这事,有我们在,他的生意会更好,我们也不给饭店钱,在那白吃白住他都可高兴。小姐们用的安全套是饭店买来放在饭店里的,小姐们用时在饭店买,一盒10块钱。肖某某给我们介绍了一个叫李某甲,一个叫段某某。

(4)、证人刘某乙(裴某母亲)证言证实了她丈夫在QQ里发现她女儿裴某的留言,大概意思是她女儿被骗到平顶山一个叫快活林的饭店,一直有人看着不让走,并接到一个电话说她女儿在宝丰李庄派出所,他们赶到派出所发现她女儿胳膊、腿上有烟头烫过的印,她女儿告诉他们那个饭店里的人看着不让走在那里卖淫,不干就打。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了他在宝丰李庄乡X村的快活林的饭店里和一个女服务员发生性关系后,那个服务员说她家是郑州的,他还给她留了电话号码x。

4、公(宝)伤鉴(法医)字〔2008〕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了伤者裴某的损伤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宝丰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了裴某、李某甲处女膜均为陈旧性裂伤。

6、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09)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同案犯侯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赵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肖某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7、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了裴某生于1992年6月20日;李某甲生于1994年6月10日。

8、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供述王晴、李姗、“婷婷”、曹颖四人所用应为化名,真实的姓名和家庭住址无从查证,在宝丰县X乡闪庄“快活林”饭店解救受害人时,这四人均已不在宝丰,对这四人的情况无从查证。

9、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乙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与侯某某、赵某、肖某锋预谋后,利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同案犯侯某某、赵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案犯肖某某与被告人黄某乙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审判员牛克横

代理审理员李宁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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