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宛某某等与吴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女,回族,1944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马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回族,1973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马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男,回族,1962年8月出生。系被害人马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女,回族,1963年11月出生。系被害人马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丁,男,回族,40岁。系被害人马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戊,女,回族,住(略)。系被害人马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己,女,回族,1971年1月出生。系被害人马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的诉讼代理人马某甲。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共同诉讼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7月15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漯河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顾兰平,男,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漯河市X路东段。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及宛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张保国,被告人吴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顾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日零时3O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蓝色昌河面包车,在本市源汇区X路菊苑小区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将位于面包车后的被害人马XX撞伤。被害人马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XX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肾、膀胱破裂、右骼内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诉称,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x元,依法应予以赔偿。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的豫x号蓝色昌河面包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应当将保险理赔金直接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法庭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辩称,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阳光财险漯河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零时3O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蓝色昌河面包车,在本市源汇区X路菊苑小区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将位于面包车后的被害人马XX撞伤。被害人马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XX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腹部致肾、膀胱破裂、右骼内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马x年3月20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与被害人马XX系夫妻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系宛某某与马XX的儿女。被害人马XX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5887元。被告人吴某某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款x元。

又查明,被害人马XX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一直居住在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办事处白庙村。

再查明,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全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全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2、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陈XX、吕XX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6、医疗票据及漯河市公安局孙庄派出所和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其驾驶的豫x号蓝色昌河面包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将赔偿金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并且,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均包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所约定的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并非财产损失。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醉酒驾驶并未列入其中。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辩称被告人吴某某系醉酒驾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马XX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5887元,有医疗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马XX生前一直在城镇生活和消费,提供有漯河市公安局孙庄派出所和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白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x元(x元×8年=x元)。丧葬费按职工半年平均工资计算为x元(x元÷2=x元)。被害人马XX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按x元赔偿。以上损失共计x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被告人吴某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还应支付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险漯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共计人民币x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共计人民币x元。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陈晓

审判员乔清霞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