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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辽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与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辽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文良

审判员:关荣

审判员:张铁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马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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