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甲与李某某、赵某某、商丘市睢阳区鑫园客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甲,女,62岁。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女,47岁。

被告:李某某,男,42岁。

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平),女,36岁.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鑫园客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城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市公安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张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商丘市睢阳区鑫园客运公司(以下简称鑫园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5日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乙,被告赵某某及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鑫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甲诉称:2008年11月8日11时35分,李某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郭村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镇中心小学门口时将原告撞倒后轧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致原告住院治疗95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原告极大痛苦,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某某辩称:按法律规定赔偿。

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李某某、鑫园公司均未进行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原告胡某甲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x元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胡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户籍复印件各1份共4页,以此证明原告主体适格且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责任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告方无责任。3、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4、医疗费票据1份,以此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用x元。5鉴定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且后续医疗费为4000元。6、鉴定费票据1份,以此证明原告支付500元鉴定费。7、证明1份,以此证明原告护理人员误工及扣发工资情况。8、交通费票据若干张,以此证明原告支付交通费用1900元。9、保单复印件3份,以此证明肇事车辆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李某某、赵某某、鑫园公司、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赵某某对原告胡某甲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庭审中,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原告胡某甲所举证据1、2、3、4、5、6均无异议,对证据7有异议,理由是与本案无关应出具医院的护理证明,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对此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工资扣发情况,应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按每天30元予以计算,对此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证据8有异议,理由是交通费用过高。对此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时间交通费用酌定为900元为宜。对证据9有异议,理由是商业险我方不承担赔偿。对此异议本院认为,对于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故对此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原告胡某甲所举证据1、2、3、4、5、6、9的证明效力。

庭审中,因被告李某某、商丘市睢阳区鑫园客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对原告胡某甲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8日11时35分,被告李某某驾驶豫x号客车沿睢阳区X镇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镇中心小学门口时,将由南向北推车行走的原告胡某甲撞倒后轧伤,造成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事故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甲无责任。原告胡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96天,支付医疗费用x元。原告胡某甲的伤情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4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豫x号客车产权人为赵某某所有,挂靠在商丘市睢阳区鑫园客运公司名下经营,李某某为赵某某雇佣的司机,该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x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x元。原告胡某甲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提取被告赵某某押款x元。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生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用有鉴定结论确定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案中,因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甲无责任,被告李某某为被告赵某某的雇佣司机,故被告赵某某作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对原告损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作为该车的保险人,故对原告的损伤在该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因豫x号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应把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款项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对于免赔20%部分,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赔偿。原告胡某甲的医疗费用以票据为准为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每天30元,按住院96天计算为2880元,护理费每天30元按住院96天计算为2880元,营养费每天按10元计算为960元,交通费依据原告住院时间酌定为900元,后续治疗费依据法医鉴定为4000元,伤残赔偿金参照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x.8元,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3000元,鉴定费500元。本案中原告胡某甲已在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提取被告赵某某押款x元,故原告胡某甲得到赔偿后应返还被告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胡某甲的医疗费x元、护理费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交通费900元、营养费960元、伤残赔偿金x.8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x.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x.8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x元,被告赵某某赔偿4941元。

二、原告胡某甲返还被告赵某某事故押款x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贤领

审判员魏莉

审判员初宁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