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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镇X村,系被告之父。

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诉称,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祥,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打牌,不顾家务,双方为此多次争吵。2010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4日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X。婚后,原、被告因经济原因发生多次争吵。2010年10月,原、被告因打牌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张XX由被告张XX抚养成年,由原告卢XX自2011年6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4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此款限原告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彬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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