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36岁。

委托代理人王x,男,32岁。

被告人王某某,男,25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2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军、赵冬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骑自行车带儿子在博爱县县委附近行驶时,与被害人高xx的岳父侯xx发生撞车事故,双方到医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将侯在兴的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自行车扣押拉走。2008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着扣押侯在兴的电动车行驶到博爱县老农机公司附近时,被高xx、侯xx夫妇看到,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高xx面部一下,致高xx受伤,造成左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高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高xx与被告人王某某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万年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高xx的陈述,证人侯xx、侯xx、孙xx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及履行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魏贺

审判员聂荣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瑞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