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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晓红与被告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1995年,原告用李某镇卫生院西100米处路北一处宅基地对换了李某军位于李某镇X村一处宅基地,1999年,睢阳区X路局与李某镇X路拓宽,使被告李某乙的5间楼房扒掉,镇政府又重新规划一处宅基地给被告,由于被告的楼房被扒掉,被告宅基地北头只下剩2米多,南头剩4.2米,无法盖房,后经协商,原、被告共同建五间门面楼,北头三间归被告李某乙,南头两间归原告,但被告后又强行侵占三间门面楼后面的院落并开办了溜冰场,现原告急需盖房,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告三间宅基地及院落,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与李某军交换宅基地是事实,1998年商鹿公路X街拓宽也是事实,被告临街这五间楼是被告父亲李某奇在继承老宅子上建造的,房子扒掉后,经与原告协商,共同建造门面房五间,北面上下六间归被告所有,南头上下四间归原告所有,门面房后面院落归被告所有。随后,被告在房后边修建了一个溜冰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及被告李某乙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三间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宅基地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2、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书。3、李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4、李某国土资源所证明一份。5、李XX证明两份。6、村民李XX、郭XX、王XX、李XX、王XX、李XX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7、原告自己书写材料一份。8、照片九张

及李XX出庭证言一份。上述证据证明的目的是原告的诉请是成立的。

被告李某乙未向本院递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递交的证据3、5、6无异议,对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确认;被告对原告递交的证据1、2、4、7、8均有异议,认为原告应该拿出土地使用证,该地籍登记表是未开街以前的,开街后有变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拿不出土地使用证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此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为证据4证明的内容把东西南北颠倒,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认为证据7是原告自己所写的书面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认为证据8与本案无关,且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5年,原告李某甲用李某镇卫生院西100米路北一处宅基地交换同村村民李某军的与被告李某乙相邻的一块宅基地。1999年,睢阳区X路局与李某镇政府统一规划将公路拓宽,被告李某乙临街的五间门面楼被拆除,经被告母亲与原告李某甲协商,达成了共同建造五间门面楼的协议,双方商定:北面三间门面房归被告李某乙所有,南面两间门面房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后被告李某乙在门面房后院建造了一个溜冰场。原告李某甲为给其子建房与被告协商要求归还三间门面房及后院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虽向本院提交了李某军的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及李某国土资源所的证明,但该地籍调查登记审批表和李某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属的法定证明。本案原告李某甲与案外人李某军交换宅基地后,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依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且交换后的宅基地经李某镇X路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开街后,与相邻的被告李某乙协商,改变了现状,现双方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协商无果,诉至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确权处理。故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李某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三间宅基地及院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李某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三间宅基地及院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广军

审判员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李某平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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