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志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志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工业园牌坊村厂区一处。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志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84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天意公司提供的证据均已证明南阳市不仅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且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天意公司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天意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影像资料,不足以认定南阳系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将案件移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魏超

代理审判员唐志霞

二○○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于跃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