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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1997年起任石佛寺镇X村电工。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黑户”电费不上交和多收用户电费少上交的手段侵占电费合计x.14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镇平县电业局。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1997年起任石佛寺镇X村电工。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取“黑户”电费不上交和多收用户电费少上交的手段侵占电费合计x.14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镇平县电业局。

上述犯罪事实,经庭审宣读并出示有被告人李某某关于实施犯罪行为经过的供述;证人李××、景××等14人的证言;镇平县电业局审核报告;黑户明细表;空户明细表;石佛寺供电所证明;镇平县电业局、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劳动合同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材料在卷佐证。经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李某某对证据材料均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喜德

代审判员何芳

人民陪审员王云占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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