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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富与被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吴长富与被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长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吴长富于2009年4月2日遇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推举吴长富长子韩某某为本案申请再审人。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我父吴长富和被申请人刘某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应属宅基地权属不明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要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驳回刘某某起诉。

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相邻而居,应当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吴长富阻拦刘某某粉刷后墙、抛挖砖基后未回填沟,侵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吴长富认为沟是历史形成的,没有妨碍刘某某,没有依据。原审按照相邻关系纠纷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应属宅基地权属不明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理由不足。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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