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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安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西安:

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的(2005)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200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08)安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申诉人没有伤害他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查,你对参与组织策划以打跑民工方式争夺矿井的事实不予供认,但证人王守全、邹国军均证实你曾安排争夺矿井的事宜,且原审被告人范武剑也证实发生冲突时,你在矿井现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你在该案中的作用。

本院认为,你提供的蒋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你申诉称,你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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