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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淇县庙口乡上曹村民委员会、倪某某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淇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某峰,淇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秦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淇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曹村委)、倪某某荒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秦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上曹村支部书记在村主任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以公开协商的方式达成的口头承包协议,已为我缴纳承包费的收据所确认,该收据已具备了书面合同的要件,双方的协议应是生效合同。倪某某虽以x元中标却是为了开办石渣厂,而我承包荒山是为了对荒山进行绿化,对集体不仅无害反而有益。村委会的内部矛盾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我作为合同相对方,认为村支部书记有代行村主任的权利,与之签订合同,并无过错。人民法院无权就合同效力作出认定,即使有权认定,倪某某与上曹村委的合同同样违反了村X组织法的规定,亦为无效合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与上曹村委继续履行双方的承包合同。

再审被申请人上曹村委答辩称,村委主任可以代行村委职责,支部书记代行村委职责,有何依据申请人承包荒山没有经过招标、拍卖等,程序不合法。况且也没有书面合同,只有一份收据,也不符合承包的形式要件。法院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原审确认申请人的承包合同无效更是正确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倪某某答辩称,我是提供正当、合法程序承包的荒山,与村委签订有正式书面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处理正确。

本院经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上曹村X村委主任外出期间,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承包荒山达成的口头承包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认定该行为无效是正确的。倪某某在村委会对荒山发包时,通过公开竞标,中标后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秦某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秦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锋

代理审判员程保华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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