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2日21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文化路西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89mg/ml。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泌阳县公安局查获证明,提取笔录,返还物品凭证,公(驻)鉴(乙)字【2011】X号鉴定书,告知鉴定结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21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文化路西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其进行血醇检测,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89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泌阳县公安局查获证明,提取笔录,返还物品凭证,公(驻)鉴(乙)字【2011】X号鉴定书,告知鉴定结论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自愿认罪,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平波

二0一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危险 某某 被告人 驾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