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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与被告邹某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住所地为冷水江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甲,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与被告邹某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乙于2011年8月9日已死亡,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冷水江市某某煤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段文彬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潘文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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