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甲诉谢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乙,男,汉族,1965年7月生。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系地邻,2004年被告在其与原告相邻的承包地里全部栽上杨树,现在被告的树木已高达十多米。虽然双方的土地是南北地深,但是被告的树木严重影响了原告地里庄稼的生长,造成损失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影响原告土地作物生长的树木,并赔偿原告的损失3000元。

被告谢某乙辩称,我的树栽种只有两年多,我的树外边种的还有我的庄稼,我的庄稼都没受影响,更不存在影响原告的庄稼,也不存在赔偿的事,原告所说3000元的损失也没有依据,原告现在请求处理我的树,有点为时过早。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在太康县X镇张老庄行政村X村南各有一宗承包田,东西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两宗承包田均为南北地深,长度为125.75米。被告谢某乙在其承包田内种植有12行杨树(每行为南北走向,行距为4米),其中最东的一行杨树距两宗土地南端的水泥地界桩为3.85米,共计栽种37株,从南往北数37株杨树的直径分别为(按距地面1.5米处测量,2008年10月27日勘验):30cm、34cm、38cm、39cm、42cm、41cm、42.5cm、43cm、40cm、45cm、30cm、27cm、44.5cm、43cm、44.5cm、41.5cm、40cm、38cm、41cm、44cm、42.5cm、40cm、42cm、35.5cm、39cm、41cm、27cm、45cm、42cm、40cm、45cm、44cm、38.5cm、46cm、42cm、33cm、24cm。庭审后,被告谢某乙已将该37株杨树中南头的26株伐掉,余北头的11株未伐掉。

关于杨树栽种的时间,原告称是2004年春季,被告则称是2006年春季。双方对此均未举证。

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拍照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谢某乙在自己的承包田栽种的杨树虽然最东侧的杨树距双方的地界有3.85米远,但已客观上影响了原告与其相邻侧庄稼的采光、生长,应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予以清除,所以,原告关于此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3000元的赔偿请求,未提供相应的赔偿证据,无法确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庭审中提出的双方承包田北头的地界确认及越界耕种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被告谢某乙辩称其最东侧的杨树不影响原告庄稼生长的辩解,不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清除的范围,根据被告栽种杨树的生长状况(种植年份、胸径)、双方相邻地块的位置(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双方相邻地块的地深走向(南北地深)、日光照射方向,可确定为被告地块中最东侧的一行杨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自己位于太康县X镇张老庄行政村X村南(与原告谢某甲承包田相邻)的承包田内最东侧的11株杨树予以清除。

二、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刘学俭

审判员杨鹏飞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翔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