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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赖某某,男,1981年8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余某,女,1983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赖某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少3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赖某春。2011年6月1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赖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二、婚生女赖某春由原告赖某某抚养教育,被告余某自2011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赖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余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该款原告不实际支付,转为被告按上述第二条款所约定的每月抚养费的预付款;

四、被告余某享有探视权,时间每周探视一次。具体探视时应事先与原告赖某某联系确定;

五、原、被告确认无财产可分割;

六、无其他争议;

七、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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