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张某甲,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华区人民法院(1999)五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0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志昂
审判员李玉梅
代理审判员谈卫东
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昕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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