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丰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7月24日,被告刘某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该社款x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刘某于2006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催收协议书一份。被告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现请求判令:1、被告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75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刘某向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借款的事实;

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刘某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借款x元;

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2年7月24日借给被告刘某款x元,刘某清息至2005年12月24日;

4、贷款催收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刘某与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贷款催收协议书一份,协商约定被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日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息;

5、计息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起诉利息的计算方式;

6、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批复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2006年7月20日,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同时更名为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7月23日,被告刘某作为借款人,裴宝芳、裴保太作为保证人与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借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款x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借款逾期后按日利率0.3‰计收利息。2002年7月28日,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借给被告刘某款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清息至2005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贷款催收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刘某于2007年11月1日向原告一次性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09年6月25日,被告刘某共拖欠该笔借款本金x元、利息7566元。

另查明,2006年7月20日,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原告成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同时更名为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

本院认为,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刘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贷款催收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按合同约定将该款借给被告刘某使用后,被告刘某也应按借款合同及贷款催收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合并的,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原告后,原告依法享有原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利息7566元(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宝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75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文卿

代理审判员程显博

人民陪审员王世荷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建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