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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关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国游:

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关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管城区政府及南关办事处违法拆除房屋在先,郑州市X路沿线综合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综合指挥部)委托授权在后,因此,李国游诉管城区政府及南关办事处二被告,主体适格;拆房行为超越权限,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依法制作和送达处理决定书,应当确认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3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联合下发《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X路沿线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05]X号文),并成立综合指挥部,综合指挥部委托管城区政府具体负责管城区行政区X路沿线综合整治工作。你所诉行政行为是管城区政府及南关办事处接受委托而实施的,依法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故管城区政府及南关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你起诉管城区政府及南关办事处不当,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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