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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以刚因与被申请人罗山县潘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以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山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镇长。

申请再审人郑以刚因与被申请人罗山县X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9日作出的(2006)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郑以刚申请再审称,我虽然是潘新镇农机站退休职工,但按照有关规定只有乡镇政府有权管理农机站的人事、经费、财产和工作指挥,镇政府也没有按国家政策规定把我的退休费全额拨给农机站,因此我与潘新镇政府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判驳回我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省高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罗山县X镇人民政府辩称,潘新镇农机站是独立的全民事业单位,是财政差额供给单位,郑以刚申请再审无理,请求省高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郑以刚系潘新镇农机站的退休工人,该站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潘新镇人民政府不是郑以刚的用人单位,与郑以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因此驳回郑以刚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郑以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以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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