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挪用公款,2003年10月10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3月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9年3月13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岳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6年5月15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9)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年10月26日重新收案审理。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0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商城县邮政局投递员期间,利用投递员代领汇款的职务便利,采取假签收款人姓名、编造收款人假身份证号码的方式代领鲇鱼山乡村民的汇款58笔,计款x元,全部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3年1月22日潜逃。2009年3月3日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元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商城县邮政局投递员期间,利用其投递汇款通知单的职务便利,采取自己签收款人姓名、编造收款人身份证号码,以代领的方式,从商城县邮政局领取商城县X村民黄某珍、许其发等54名客户的58笔汇款,共计挪用商城县邮政局现金x元,全部用于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为其退赔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是1992年在商城县邮政局上班,担任鲇鱼山片的投递员。在负责鲇鱼山乡X村的投递工作期间,采用冒领方式取走民工汇款x元。该款全部用于赌博了。我个人有赌博的恶习,喜欢打麻将、推牌九和扎金花。2001年至2002年我赌博输的比较多。我们邮政局有一项投递员代领汇款制度,由投递员为当事人代领汇款并收取少量的劳务费。因为管理不太规范,我与邮政局的人员熟,我便以代领人的身份领款,有黄某珍、许其发、舒传芬、汪国侠、龚昌福、陶原敏、郭叙香、李桂甫、肖某武、李忠全、姜永来、徐乃成、汪国玉、张泽友、郑广珠、吕祥军、南英美、曾广成、李明凤、陈文旺、张大国、陈永红、熊孝玉、李克铁、钱先学、冯益章、吕万慧、龚国银、易培喜、熊安裕、陈文前、冯益凤、易守华、曾召凤、陈启连、刘某义、梅世新、王传英、杨凤菊、余保堂、黄某胜、杨启国、南英龙、李光云、郭能志、陈维华、雷显华、易守龙、王传金、汪著法、李方友、沈德友、徐多松、李克银的汇款。这些汇款单都是我在汇款单背面填写收款人姓名,随便写上身份证号码,并签写我本人的名字,将汇款冒领取来。三张纸(冒领汇款的记录)的记录是真实的,只有徐乃成的汇款单我冒领了1000元,记录记成了1200元,其余的都对。因为我整天忙着赌博,头脑晕的,有我冒领后记漏的情况。

2、证人吴XX、刘XX的证言:刘某某爱赌博,把别人通过邮政局汇的钱和别人让他存的钱,拿去赌博了。

3、证人周XX、罗X、许XX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平时爱玩牌(赌博)。

4、证人方XX的证言:刘某某是邮政局投递员,负责鲇鱼山乡X村的投递工作。我们局有一项业务,在当事人自愿并在汇款单签章的情况下,由投递员为当事人代领汇款并收取1%的劳务费。

5、证人周XX的证言:我们村(陈畈)的吕万慧、南英龙、雷显华、沈德友、李克银、李克铁均外出打工,村民冯益章已去世。在几年前,他们在邮局有汇款,被包片投递员刘某某冒名领取跑了。

6、证人陈XX的证言:汪国玉、李明凤、龚国银、冯益凤、龚昌福是我们匡店村村民,李忠全是我们二中教师。2002年底,他们的汇款单被包片投递员刘某某冒领过。

7、证人盛XX的证言:我们村(石牛)的姜永来、徐乃成、钱先学、余保堂、王传金、徐多松外出务工了。听说以上六户有汇款没领到,被刘某某冒领了。

8、证人王XX的证言:我们村(土门)的陈永红、熊孝玉、熊安裕、杨凤菊、杨_U国外出打工了。2002年底到2003年初,他们有汇款被邮政局的投递员刘某某用了。后来他们去县邮政局要钱。

9、证人胡XX的证言:我丈夫张大国的弟弟从新乡汇2000元钱给张大国,可是我们一直未收到汇款单,我找他(刘某某)要汇款,他给了我1000元,说下次再将另外1000元给我。

10、证人陈XX的证言:我丈夫易淑明从深圳给我汇了x元钱,刘某某先给我7000元现金,另外x元刘某某说帮我存起来,但并没有存。

11、证人易XX、肖XX、万XX的证言:均证实刘某某并未将汇款单交给本人,刘某某说直接帮钱存起来的事实。

12、证人吕XX、陈XX等人的证言:证实其汇款被刘某某代领的过程和金额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吻合。

13、刘某某记录的取款登记清单3张及王泰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自己代领部分客户的汇款情况与其供述相吻合。

14、取款汇款通知单58份及王泰的证明:证实刘某某代领54名客户计58笔汇款的金额与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吻合。

15、兑付汇款统计表4张:证实商城县邮政局已兑付刘某某冒领的汇款共计x元。

16、领款条证实:李广云等51人收到邮政局兑付的汇款共计x元。

17、检验鉴定书证实:中国邮政汇款通知单58份背面书写的字迹系刘某某书写。

18、营业执照、职工登记表、邮政投递员工作职责、邮政局(2007)X号文件证实:商城县邮政局系国有企业,被告人刘某某原系该企业职工。案发后,刘某某于2007年3月25日被商城县邮政局予以开除。

19、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的主体身份。

20、抓捕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被浙江省瑞安市警方抓获的经过。

21、退赃发票证实刘某某亲属为其退赔赃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企业职工,利用其担任投递员并能代领汇款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x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未全部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经查,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刘某某系邮政局投递员,其工作是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不属于从事公务,不能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退赔赃款x元,可以酌情对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不含已退还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14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卢颖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丽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